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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之計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合格流量計者,按流量計流量 計算,否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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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