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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每年一、四、七、十月前寄發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款單,各用戶應於 次月十五日前繳納。 逾期不繳納者,籌備處得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理 (即自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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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