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10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航行往返臺澎與金馬地區之船舶,於發航前應由港口檢查機關擬具 電報稿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送金門、馬祖、東引、烏坵駐該地最 高軍事機關。其進出港應辦手續,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國際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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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