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9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9條

應徵船舶停靠地區,其警衛權責劃分如左: 一、應徵船舶警衛由港口檢查機關協調派遣憲兵擔任。 二、碼頭警戒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部隊擔任,其警戒範圍應以使用本號 碼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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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