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11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11條
金馬地區經核准來臺之船舶規定事項如左: 一、來臺船舶應將核准出航有關文件交由船長隨帶備驗。 二、船舶在未出航來臺前,由該地最高軍事機關將核准來臺船名、出航證 字號、出航時間、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及載貨品量,先電知港口檢查 機關查驗。 三、核准來臺船舶應依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港口停泊。 四、來臺船舶於未駛抵目的港之前,除由代理行將進港時間轉知當地港口 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外,應於適當距離主動以船上現有之通信器材 (無 線電、旗號、燈號) ,先向目的港信號台報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