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11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11條

金馬地區經核准來臺之船舶規定事項如左: 一、來臺船舶應將核准出航有關文件交由船長隨帶備驗。 二、船舶在未出航來臺前,由該地最高軍事機關將核准來臺船名、出航證 字號、出航時間、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及載貨品量,先電知港口檢查 機關查驗。 三、核准來臺船舶應依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港口停泊。 四、來臺船舶於未駛抵目的港之前,除由代理行將進港時間轉知當地港口 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外,應於適當距離主動以船上現有之通信器材 (無 線電、旗號、燈號) ,先向目的港信號台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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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