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4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4條

入港船舶,如經依法徵用時,應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通知船公司或代理行,向有關機關補辦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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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