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5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5條

應徵船舶出港在預定開航前四小時,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 部) 填發開航命令,通知港口檢查機關檢查,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 申派工作船舶及引水人員引領出港。 交陸軍使用之應徵船舶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或使用單位決定發航時間,通 知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填發開航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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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