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6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6條

應徵船舶入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入港之應徵船舶,載有人員或物資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 時間,並密洽港口檢查機關,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迅速查 驗。 二、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經使用單位查驗或卸載發現艙單不符時, 由應徵船舶船長當場具結證明,除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外, 並依規定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