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7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7條

應徵船舶出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應徵船舶在裝載之先,應由徵用機關填列物資清單註明裝載時間、地 點,送港口檢查機關派員查驗,如裝載緊迫時,得以電話通知先行查 驗後補辦手續。 二、應徵船舶出港其搭載人員之查驗,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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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