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 第8條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第8條

應徵船舶出入港之檢查,引水人員之調派及港灣設備之使用,均列第一優 先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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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