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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5條

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 先一日通知港口管制單位,作次日擬定通行次序之參考。 二、艦艇進出港口,由其海上資深官或隸屬之上級單位,事先向海軍軍區 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申請,申請時限按「海軍艦艇預態動態報告 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進出港申請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 話、抄電等為之) 。 三、除第四款規定外,船舶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事先逕行通 知港口管制單位。 四、漁政機關所屬之「漁業巡護船」由漁政機關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 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機動漁船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各漁業公司 或漁會逕向港口管制單位辦理;舢舨及漁筏進出港口,憑當日之識別 信號進出,免辦申請手續。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之申請,由海關或海關所屬各巡緝艦艇以電話 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六、艦艇進出商港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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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