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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6條

艦船進出港口,其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提前或延後,均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逾時應再行申請。但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關係,得由海軍總司令部 自行規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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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