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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7條

艦船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或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必 須立時醫治時,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一、艦艇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其 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如情況特殊 時,得逕向港口管制單位為之。 二、有電訊設備之漁船,得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三、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艦船,可按照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台作緊 急申請,待入港後,仍應補辦申請手續。 四、無電訊設備之小型船舶、筏及舢舨等,得比照前款之規定申請之。 五、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船舶得報請商港管理機關代向港口管制單 位申請。申請方式得以電話行之,由雙方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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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