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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食用菇類菌種場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菌種業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先限期補正或改善,未依限辦理者,吊 銷其合格證: 一、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者。 三、菌種場之設備條件,經普查或抽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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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