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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14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4條
軍事單位在任何戰備時期,使用電信局之總機門號,或長途電話、電報、 長途電路,除長途門號為借用,不付裝租費用外,其餘均按租用辦法付費 ,由國防部在年度軍電報話費預算內支付,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在警 戒戰備第二階段及戰備階段,因遂行作戰任務致原預算確有不敷時,應由 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辦,其餘公民營各機構之通信設施支援軍 事通信,均不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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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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