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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5條

為求公民營通信設施,能於戰時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得依本辦法實施 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配合實施,但每一會計年度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 前項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電信局之通信電路及電報話,均予免收費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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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