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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6條

借用警察通信設施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必須因任務特殊 需要,及符合「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有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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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