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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17條

借用手續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透過管制執行單位協調臺灣省警務處警 察電訊所辦理之。 民防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由臺灣警備總部按序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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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