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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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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條
公民營各機構通信設施戰備各階段統一管制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策劃、協 調、督導,並得視需要授權由陸軍總部,或隨任務轉移於其他適當之軍事 單位負責執行 (以下簡稱管制執行單位) 。 戰備各階段時間之區分,依軍動員命令施行之。在動員整備時期為經常戰 備階段,如躍至警戒戰備,及戰鬥戰備階段,至期均由各級管制單位,負 責向公營通信機構轉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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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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