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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3條

軍用及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範圍如左: 一、軍用通信設施為國軍統一通信系統共用之長途及區間電話電路。 二、公民營通信設施如左: (一) 臺灣電信管理局所屬各地主要長途幹線電路。 (二) 臺灣省警務處各地警察電信電路。 凡電信局長途電路仍保持通暢時,其餘之公民營通信單位,不得要求軍事 通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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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