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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4條

國軍與臺灣電信管理局間相互支援,以互借長途電路為原則,互借電路地 點及數量,由統一通信指揮部與臺灣電信管理局另行協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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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