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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5條

任何一方之長途電路支援對方時,不收任何費用,唯通話內容,以搶修通 信設備,及重要軍政通話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借用時間以一星期為原 則,如有必要,經雙方協議後得延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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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