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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6條

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相互支援方式,以借用長途電話為限,通話地點及次 數不拘,其接轉之優先次序,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國軍及防情單位非災變時期借用警察電話聯絡,仍按本辦法第三章之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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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