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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27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7條
為達成相互支援之目的,各地電信局及各地警察總機,應與國軍各地區通 信中心總機間設置連絡路線,俾資溝通,其連絡路線架設原則如左: 一、國軍與臺灣電信管理局之連絡線,由雙方各按本身所需引接電路之計 畫,各自架線至對方。 二、國軍與警察總機之連絡線,悉利用既設之中繼線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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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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