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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28條

受理申請支援單位,軍用電路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 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警察電話由各地區通信中心及各地警察總 機主管協調,並應以最迅速方法向上級單位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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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