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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4條

管制執行單位應劃定地區管制範圍,及分區管制範圍,並指定適當之軍事 單位為地區及分區管制單位。 前項管制地 (分) 區之劃分,及負責之管制單位,另由管制執行單位密告 各有關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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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