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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0條

查線證為胸章式以塑膠及白布結合製成,其花紋字樣色彩及大小規格,由 國防部通信電子局,每年設計變換一次,並轉知各有關機構與治安單位。 查線證背面應由製發機關之一級或二級主管機關,加蓋主管官章,並編印 字號,如發現有偽造情事者,依法究辦。 查線證製作及核發機關如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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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