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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7條

附掛線路按性質及線料區分如左: 一、臨時性線路,係用破覆線或膠纜之附掛線路,即將於三個月內拆除者 。 二、半永久性線路,使用前款線料,但非臨時性者。 三、永久性線路,係使用鉛包電纜或裸銅鉛鐵線等,必須使用木擔,直彎 螺腳,或掛鉤等架設之永久性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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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