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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8條

附掛臨時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儘可能先將線路起訖地點,及條對數線 質等,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國防部令頒之「軍用有線電線路整修維護現 行作業程序」所指定之當地作業分區責任單位,如確因事件緊急,不克事 先通知時,應於開工後立即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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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