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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39條

附掛半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單位,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 地區、里程、電桿根數桿號、附掛線路條對數及線質等,調製簡單圖說於 預定施工兩週前,備文逕洽當地桿權單位,同時以副本連同圖說,分行當 地作業分區之責任單位,經上述兩單位同意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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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