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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40條

附掛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所隸之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臺灣警 備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或憲兵司令部,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 經過地區及里程、附架線路條對數、線質線徑、使用何種木擔、直彎螺腳 或掛鉤以及電桿根數桿號等,調製詳細圖說,經洽有關各桿權單位完成借 用手續後呈報國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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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