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5條

各軍事單位使用公民營機構通信設施,應嚴守通信紀律,不得私自中途切 線,或搭線掛線等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