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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6條

實施管制期間,應按軍事需要,將公民營機構通信電路,直接接入經核定 之軍事總機,或指定之聯合長途台。 聯合長途台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商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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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