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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8條
戰備各階段之電話及電報傳遞優先順序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軍事電話不論經由軍用或公民營機構通信電路傳遞,其傳遞優先順序 ,概依「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傳遞優先順序表」之規定 處理。 二、軍事電報不論經由軍用或公民營機構通信電路傳遞,其傳遞優先順序 ,概依「同盟國通信規程總論」所列「電報優先等級區分表」之規定 處理。 三、凡軍方與各機構共同之通信系統,軍事通信較同級之公民營通信優先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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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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