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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會議於聽取前條列席人員之說明或申辯後,主席應告知其退席,宣布 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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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