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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受理海事案件之評議,執行祕書應先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或資料摘要 ,連同卷證送請召集委員指定日期開會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見證 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備詢,各該當事人並得就事件為事實上之陳述與申辯。 當事人列席本會會議時,應予以閱覽有關資料之便利及充分申辯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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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