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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對海事案件之評議認為有實地查驗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派檢查 員實地調查或勘驗。當事人應負協助之義務,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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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