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3條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海事之評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前項情形,由會議主席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