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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資望之船長及輪機長。 二、具有資望之引水人。 三、具有資望之海軍高級航海或輪機人員。 四、具有資望之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資望之驗船師。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資望之律師。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師。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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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