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在任期內如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港務 局長改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