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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受理前條海事案件之評議,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上級機 關及港務局局長之交議,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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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