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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2條

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十一條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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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