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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3條

地政事務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對於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如其所有權已經地政事務所登記有案者,地 政事務所應即將法院通知登記事項於五日內辦理完竣函復執行法院, 如該不動產設有他項權利時,並應將其登記事由及權利人姓名、住址 等於復函內一併敘明。 二、如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有權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地政事務所 應將未辦理登記情形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法院。 三、前二款之復函,均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四、法院囑辦查封登記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 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 正後,再辦理查封登記。 五、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 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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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