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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第11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於送審時,應檢附受僱人員資料表 (如附件) 。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202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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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