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第12條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辦 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播或 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其拍攝 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