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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第12條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規定辦 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播或 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其拍攝 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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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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