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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規範臺灣媒體機構赴大陸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的相關程序、申請要件、審查流程及管理規定,以確保新聞採訪及製作活動符合相關法令及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26・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管理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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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管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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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節目,係指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及錄影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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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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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赴大陸地區拍片者,應向該 公司報備,並取得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電影片檢查之申請。 第一項報備文書格式,由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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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其內容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刻意表現代表中共之圖誌或使用簡化字。但因內容或劇情需要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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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共同為之。其涉及出資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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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影 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角人數 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 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三分之一; 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亦同。其 餘編劇及導播 (演) ,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 ,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地區人 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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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前條事業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拍片或製作節目,僱用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主角及配角者,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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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及製作之非新聞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時,應由主管 機關核驗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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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於送審時,應檢附受僱人員資料表 (如附件) 。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202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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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辦 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播或 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其拍攝 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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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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