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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影 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角人數 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 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三分之一; 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亦同。其 餘編劇及導播 (演) ,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 ,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地區人 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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