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
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影
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角人數
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
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三分之一;
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亦同。其
餘編劇及導播 (演) ,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
,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地區人
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