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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蘆筍、甘蔗、茶之種子與種苗、食用菌種、尚未定名為品種之育種材料之 農作物品系及命名推廣未達五年之果樹新品種,以不輸出為原則。但經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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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