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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准予輸出之作物種子及牧草種苗,以每品種量在一公斤以內或種苗、種薯 量在十株 (枚) 以內者為限,凡超過上述數量概視為商業性輸出,應依照 一般商品輸出申請規定辦理。 前項准予輸出之種子、種苗,其輸出對國內農業有造成損害之虞時,由主 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後,限制或禁止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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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