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與文化
›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規範學術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申請輸出農林作物種子或種苗之審查程序、條件與管理事項,以確保輸出之種子或種苗符合國家政策及國際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04・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之輸出,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業務得指 定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林業試驗所執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蘆筍、甘蔗、茶之種子與種苗、食用菌種、尚未定名為品種之育種材料之 農作物品系及命名推廣未達五年之果樹新品種,以不輸出為原則。但經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准予輸出之作物種子及牧草種苗,以每品種量在一公斤以內或種苗、種薯 量在十株 (枚) 以內者為限,凡超過上述數量概視為商業性輸出,應依照 一般商品輸出申請規定辦理。 前項准予輸出之種子、種苗,其輸出對國內農業有造成損害之虞時,由主 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後,限制或禁止其出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種苗輸出,應由學術機關提出申請,或由本會農 ( 林) 業試驗所逕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檢同種子、種苗及輸出文件等向執行機關提出,由該機關洽辦 檢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但經核准與國外學術機構合作者,得自行辦理檢 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並副知執行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凡因外交需要,贈送友邦政府之種子種苗,得依
第五條
規定辦理。如友邦 政府需要種子種苗係
第三條
規定不准輸出之作物時,由主管機關與有關機 關會商核定後,交由執行機關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種子及種苗之出口檢驗,應依有關檢疫法規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執行機關應編訂「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可供國際間學術性交換之優良農林作 物品種清單」,報主管機關核備,修訂時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教育與文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